This mind map clearly depicts the content of criminal procedural law, mainly including aspects such as the basic theory of criminal procedure, criminal procedure, and criminal procedural systems, with each aspect further divided into levels like the basic principles of criminal procedure and the filing of cases in criminal procedure. The map presents information through a radial layout centered on the core idea, consisting of themes, branches, and keywords, resembling the neural network of the brain to help with memory enhancement, information organization, and creativity stimulation.
Edited at 2023-05-22 07:36:50刑事诉讼法学
基本理论
第一章 刑事诉讼法概述
一、刑事诉讼的概念与特征
我国刑事诉讼是指
刑事诉讼的特征
①是实现国家刑罚权的活动
②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监管等国家机关主导进行
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被追诉人的防御与辩护活动是刑事诉讼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
④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二、刑事诉讼法的渊源
①宪法
②刑事诉讼法典
③有关法律规定和立法解释
④有关法律解释和规定
⑤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⑥地方性法规
⑦国际公约、条约
三、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
刑事诉讼法的工具价值
1、组织上的保障
①
2、程序上的保障
②
⑥
3、证据上的保障
③
④
目的1
⑤
目的2
⑦
刑事诉讼法的独立价值
①体现程序本身的民主、法治与保障人权的精神
②具有弥补形式实体法不足&创制刑事实体法的功能
③影响刑法实现
不告不理
法定情形:死亡
不同的刑事程序:刑事和解
刑事诉讼过程中发生的情形会直接影响到刑事实体法使用:认罪认罚
区分工具价值&独立价值
工具:保障
独立:影响、创制、弥补
四、刑事诉讼法与法治国家的关系
刑事诉讼法与法治国家
①法治国家的基本标志:国家权力得以规范行使&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得以充分保障
②集中体现在与宪法的关系之中
刑事诉讼法与宪法的关系
①关系密切
宪法是静态的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是动态的宪法(实施状况同步反映宪法实施)
②保障实现
直接保障:通过刑事诉讼法本身的实施来实现
间接保障:通过刑事诉讼法保障刑法的实施来实现
五、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
惩罚犯罪&保障人权
①体现
惩罚犯罪
保障人权
②实现
兼顾
侧重惩罚犯罪
侧重保障人权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程序公正&实体公正
①体现
程序公正
ABCDEFGH
实体公正
认定事实正确&定罪量刑准确
②实现
兼顾
侧重程序公正
侧重实体公正
诉讼效率
①体现
加快诉讼程序、降低诉讼成本
诉讼期限、认罪认罚从宽、轻微案件不起诉、简易程序、速裁程序
②公正&效率
公正第一,效率第二
六、刑事诉讼的基本范畴
(一)刑事诉讼目的
我国通说
刑事诉讼的根本目的
维护社会秩序
刑事诉讼的直接目的
惩罚犯罪&保障人权
其他学说
犯罪控制模式
控制犯罪
正当程序模式
维护正当程序,保障人权
家庭模式
维护和谐关系,解决问题
实体真实主义
惩罚犯罪
积极实体真实主义
不保障无辜者不受追究
消极实体真实主义
保障无辜者不受追究
正当程序主义
维护正当程序
(二)刑事诉讼价值
秩序
通过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秩序
追究犯罪的活动是有序的
公正
核心:公正优先,兼顾效率
实体公正&程序公正
效益
效率+收益
体现工具价值&独立价值
(三)刑事诉讼职能
控诉职能
含义:
主体:检察院、自诉人和被害人及其代理人等
辩护职能
含义:
主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人等
审判职能
含义:
主体:法院
控辩审三方的关系
①控审分离&不告不理
②裁判者中立
控诉与审判职能分离
审判的范围受到起诉内容的制约
③控辩平等对抗
地位平等
能力平等
(四)刑事诉讼构造
职权主义诉讼
主动权:国家专门机关
诉讼目的:实体真实
当事人主义诉讼
主动权:当事人
诉讼目的:保障人权
混合式诉讼
职权主义+当事人主义
区分横向构造&纵向构造
纵向构造
侦控
控审
横向构造
侦查中的控审辩
起诉中的控审辩
审判中的控审辩
(五)刑事诉讼主体
主要诉讼主体
专门机关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军队保卫部门、海关走私犯罪侦查部门、中国海警局)
人民检察院
人民法院
当事人
公诉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
自诉案件
自诉人、被告人
附带民事诉讼案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
一般诉讼主体
其他诉讼参与人
法定代表人、诉讼代理人
辩护人
证人、鉴定人
翻译人员
(六)刑事诉讼阶段
公诉
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
自诉
起诉→受理→审判→执行
基本原则
第二章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一、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概念
特点
①体现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规律,对刑事诉讼活动具有指导或者规范作用
②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
③贯穿于刑事诉讼全过程或主要诉讼阶段
④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
侦查权
主体
公安机关、检察权、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军队保卫部门、海关走私犯罪侦查部门、中国海警局
职权内容
立案权、侦查权、公安机关的执行权
检察权
主体
检察院
职权内容
立案权、侦查权、公诉权、诉讼监督权
审判权
主体
法院
职权内容
审判权、其他职权
注意
①
②
③
④
三、严格遵守法律程序(程序法定原则)
基本要求
立法
司法
含义
违反法律程序严重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后果
①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并非所有)
②二审法院认为第一审程序违法的
③死刑缓期执行案件复核后,高级法院认为原审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④死刑立即执行案件复核后,最高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⑤
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独立于谁
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独立的程度
人民检察院
领导关系
整体独立
人民法院
监督关系
每一级独立&整体独立
五、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公检法)
分工负责
相互配合
互相制约
六、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立案监督
侦查、审查起诉监督
审判监督
执行监督
七、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八、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与无罪推定
九、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含义
体现
①
②
③
十、认罪认罚从宽
含义
子主题 1
①认罪
②认罚
真诚悔罪+愿意接受处罚
1、侦查阶段:愿意接受处罚
2、审查起诉阶段:接受检察院拟作出的起诉或不起诉决定+认可检察院的量刑建议+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3、审判阶段:当庭确认自愿签署具结书+愿意接受刑罚处罚
不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的,不影响“认罚”的认定
③从宽
实体法上的从宽
程序法上的从宽
适用限制人身自由程度更轻的强制措施
作出轻缓的程序性处理
适用更为便利和减少讼累的诉讼程序
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同意对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宽处理的,不得响认罪认罚制度的使用
体现
批捕
侦查
审查起诉
审判
特殊情况下的不追究
十一、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轻告时赦他死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罪犯的
立案
侦查
审查起诉
审判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立案
侦查
审查起诉
审判
3、经特赦令赦免的
立案
侦查
审查起诉
审判
4、告诉才处理的,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
立案
侦查
审查起诉
审判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立案
侦查
审查起诉
审判
6、其他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立案
侦查
审查起诉
审判
庭前审理阶段
①退回检察院(2~6)
受理后审理中
②终止审理(2~6)
③宣告无罪(1、5)
不构成犯罪
死者确无罪
刑事诉讼制度
第三章 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
一、专门机关
二、当事人
三、其他诉讼参与人
四、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刑事诉讼
(一)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地位和参与诉讼的方式
(二)鉴定人和出庭就鉴定意见提出意见的有专门知识的人(专家辅助人)的异同
子主题 5
第四章 管辖
一、刑事诉讼管辖
二、立案管辖
(一)监察机关管辖的案件和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二)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三)国家安全机关等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四)交叉管辖
(五)并按管辖
三、级别管辖
(一)各级法院管辖的案件范围
(二)上下级法院之间管辖的流转
上可审下
移送管辖
就高不就低
子主题 3
四、地域管辖
(一)一般地域管辖
犯罪地
被告人居住地
(二)指定管辖
指定管辖的情形
①管辖不明或者存在争议
②没有管辖权但客观上不能行使管辖权
③有管辖权但犯罪地、被告人住所地以外的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
指定管辖的程序
①管辖有争议
②有管辖权但客观上不能行使管辖权
指定后的案卷移送
①公诉
②自诉
(三)特殊地域管辖(11)
①对境外的被告人缺席审判案件
②国际公约规定的罪行(3)
③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针对中国、中国公民犯罪(5)
④领域外的中国船舶内的犯罪(3)
⑤领域外的中国航空器内的犯罪
⑥列车上的犯罪
⑦国际列车上的犯罪
⑧中国公民在中国驻外使领馆内的犯罪
⑨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外的犯罪(6)
⑩中国内水、领海发生的刑事案件(3)
⑩漏罪(3)
服刑期间又犯罪的
服刑地
在脱逃期间又犯罪的
服刑地
在犯罪地抓获罪犯并发现其在脱逃期间的犯罪的
犯罪地
例外:逃脱期间犯罪+当地抓+当地发
第五章 回避
一、回避的概念
二、回避的适用对象和理由
回避对象
①审检侦书鉴翻专助
②证人×(优先性+人身不可替代性)
回避理由(8)
①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②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③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的(办案人员×)
④与本案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的
⑤接受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形式要件+实质要件)
⑥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应当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⑦原则:程序只能参加一次 例外:发回重审的案件,在第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1)第二审程序(2)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复核程序(3)死刑复核程序,原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受前述规定的限制
⑧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应当实行任职回避的,不得担任案件的审判人员
三、回避的种类
自行回避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主动要求退出
申请回避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向他们所在的机关提出申请,要求
指令回避
公检法的办案人员,由有权决定回避的主体(公安机关负责人、检察长、院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审判委员会)依职权指令其退出诉讼活动
四、申请回避的程序
申请回避的主体
当法诉辩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
申请回避的期间
诉讼的任何阶段
申请回避的方式
书面或者口头
决定回避的主体
1、集体组织(审判委员会、检察委员会)→当官的(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部长、厅长、局长))→当兵的
2、鉴定人、翻译人员:谁聘请的由谁决定其回避
申请回避的处理和救济程序
①没有任何理由/非法定理由
法院当庭驳回,并不得申请复议
②以法定理由申请回避
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停止诉讼活动
侦查人员不停止侦查活动
当法诉辩对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可以向原决定主体申请复议一次 在复议主体作出复议决定前,不影响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参与案件的处理活动
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无权申请复议
③申请出庭的检察人员(公诉人)回避
法定理由:法院应当决定休庭,并通知检察院尽快作出决定
非法定理由:法院应当当庭驳回,并不得申请复议
④谁决定回避,谁决定诉讼活动的效力
被决定回避的检察长在回避决定作出以前取得的证据和进行的诉讼行为效力待定,由检察委员会决定
被决定回避的其他检察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以前所取得的证据和进行的诉讼行为效力待定,由检察长决定
第六章 辩护与代理
一、辩护、辩护权、辩护人
二、辩护人的诉讼地位和有效辩护原则
诉讼地位
有效辩护原则
三、辩护的分类
无罪辩护
罪名辩护
罪数辩护
量刑辩护
程序性辩护
四、辩护人的范围和人数
可以担任辩护人的范围
律师
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不能担任辩护人的范围
绝对禁止(3)
无限人、无自由、受刑罚
①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②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③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处于缓刑、假释考研期间的人
正在执行的刑罚既包括主刑,也包括附加刑
被宣告缓刑、假释的人也不得担任辩护人
相对禁止(5)
公检法安监监利害,开除吊销陪审老外
①法院、检察院、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
②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③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
④人民陪审员
⑤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
其他
①审判人员和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普通公民√)担任辩护人
②审判人员和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所审理案件的辩护人,但系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
③审判人员和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或者父母不得担任其任职法院所审理案件的辩护人,但系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离任的,原任职法院√)
人数
五、辩护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一)辩护律师与非律师辩护人诉讼权利之比较
阅卷权
会见、通信权
调查取证权
提出意见权
参加法庭调查、辩论权
经授权的上诉权
申请变更、解除强制措施的权利
救济权
律师的知情权
(二)辩护人的诉讼义务
特定证据开示义务
保密义务
不得破坏证据和干扰诉讼活动
追究辩护人犯罪的程序
(三)侦查阶段的辩护权与审查起诉、审判阶段的辩护权的区别
侦查阶段的辩护权
委托时间和程序
身份
权利
起诉、审判阶段的辩护权
委托时间和程序
身份
权利
六、辩护的种类
自行辩护
贯穿于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
委托辩护
①公诉
被侦察机关第一次讯问
采取强制措施之日
②自诉
随时
法律援助辩护
概念
(1)适用的前提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
(2)法律援助辩护与委托辩护并存的处理规则
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意见,由其确定辩护人人选
(3)适用的阶段
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
(4)申请法律援助辩护的主体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
(5)指定的方式
①依职权
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
对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以及死刑复核程序的被告人,应当指派具有三年以上相关执业经历的律师担任辩护人
②依申请
对于死刑复核程序中申请法律援助的被告人,应当指派具有三年以上刑事辩护执业经历的律师担任被告人的辩护律师
(6)应当法律辩护援助的对象
残疾不能辨别申死,无死缺席未成年
①视力、听力、语言残疾人
②不能完全辨别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③申请法律援助的死刑复核案件被告人
④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
⑤缺席审判案件的被告人
境外的(港澳台+外国)+严重疾病的+死亡的
⑥未成年人(以到案和审判时的年龄为标准)
⑦其他
注意
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中级法院、高级法院审理、复核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故意犯罪的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7)为死刑复核称案件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的规定
①告知程序
高级法院在向被告人送达依法作出的死刑裁判文书时,应当书面告知其在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阶段可以委托辩护律师,也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②终止法律援助
死刑复核程序中的被告人拒绝指派(放弃权利,无需正当理由)的律师为其辩护的,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被告人在死刑复核期间自行委托辩护律师的,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应当作出终止法律援助的决定,并及时函告最高人民法院
③辩护律师提出意见
辩护律师应当在接受指派之日起一个半月内提交书面辩护意见或者当面反映辩护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七、拒绝辩护
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
②律师拒绝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
(一)应当提供法律援助辩护的被告人拒绝辩护(只能拒绝一次)
图
(二)其他情形的被告人拒绝辩护(可拒绝两次)
第一次拒绝辩护不需要理由→重新开庭后再拒绝的,可以准许。但被告人不得再次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要求另行指派律师,由其自行辩护
①应当提供法律援助辩护的案件
只能拒绝一次(需要正当理由),结果:必须有辩护人辩护
②一般案件
可以拒绝两次(无需理由),结果:自行辩护
具体程序
①被告人在一个审判程序中更换辩护人一般不得超过两次(一审、二审、再审都是单独一个审判程序)
②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合议庭应当准许
仍有辩护人的:庭审继续进行
没有辩护人的:应当宣布休庭
③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部分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后,没有辩护人的
该部分被告人:另案处理
其他被告人:庭审继续进行
④法庭审理过程中,辩护人拒绝为被告人辩护的,有正当理由的,应当准许
⑤自案件宣布休庭之日起至第十五日止,由辩护人准备辩护,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自愿缩短时间的除外 庭审结束后、判决宣判前另行委托辩护人的,可以不重新开庭;辩护人提交书面辩护意见的,应当接受
八、法律援助值班律师
内涵
是对我国辩护制度的重要补充 性质上属于为被追诉者提供的必要的最低限度的法律援助
是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适用范围
①没有委托辩护人,没有指派律师
②并不限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该覆盖所有案件的所有诉讼阶段
诉讼地位
不是辩护人,而是法律帮助者,不提供出庭辩护的服务
职责
咨询、选择、变更、意见、在场
(1)所有案件
①提供法律咨询
②提供程序选择建议
③帮助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④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
⑤帮助申请法律援助
⑥帮助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
⑦其他
(2)认罪认罚
①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释明认罪认罚的性质和法律规定(提供法律咨询)
②对检察院指控罪名、量刑建议、诉讼程序适用等事项提出意见
③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在场
权利
①了解情况权
侦查阶段: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及案件有关情况(同侦查阶段的辩护律师)
②会见权
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约见进行会见
经办案机关允许主动会见
在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侦查期间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
应经侦查机关许可
会见时不被监听
③阅卷权
自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案卷材料,了解案情(侦查阶段×)(复制×)
④提出意见权
既是权利,也是职责
派驻地点
法院、检察院、看守所
工作保障和程序
①尽量保障不同诉讼阶段值班律师的同一
②告知约见值班律师的权利
明确拒绝的,应当记录在案
前一诉讼程序明确拒绝,后一诉讼程序仍需告知,相关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③法律帮助活动记录在案
应当记录在案,并随案移送
义务
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向他人泄露工作中掌握的案件情况,不得向受援人收取财物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九、诉讼代理人与辩护人的区别
诉讼地位
诉讼代理人
非独立诉讼参与人
辩护人
独立的诉讼参与人
代理的依据
诉讼代理人
被代理人的意思
辩护人
事实和法律
表现形式
诉讼代理人
代理人委托
辩护人
委托辩护
法律援助辩护
职能
诉讼代理人
控诉
辩护人
辩护
资格
三类(四、不能担任辩护人的范围)
委托人
诉讼代理人
辩护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监护人、近亲属
委托的时间
公诉
诉讼代理人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侦查阶段×)
辩护人
随时
自诉
诉讼代理人
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采取强制措施之日(侦查阶段√)
辩护人
随时
诉讼权利
二者基本相同(参见辩护人的诉讼权利)
第七章 刑事证据
一、证据的概念
概念
理解
二、证据的基本特征
客观性
关联性
合法性
三、刑事证据制度的基本原则
证据裁判的原则(证据能力)
含义
对于案件事实的认定,必须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
内容
①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依靠证据
②用于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必须具有证据能力,即具有证据资格
③用于定案的证据必须是法庭上查证属实的证据,除非法律另有规定(例:技术侦查)
自由心证原则(证明力)
理论,我国未规定
含义
证据的取舍、证据的证明力大小以及对案件事实的认定规则等,法律不预先加以明确规定,而由裁判主体按照自己的良心、理性形成内心确信
内容
①自有判断
②内心确信
四、证据的法定种类
1、物证、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五、证据的理论分类
1、证据材料的来源
原始证据
传来证据
2、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证明关系
直接证据
间接证据
3、证据的表现形式
言词证据
实物证据
4、与证明被告人有罪的关系
有罪证据
无罪证据
六、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
证人出庭和不出庭作证的情形
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的情形
强制出庭及例外
证人拒绝出庭(作证)的后果
鉴定人拒绝出庭的后果
证人保护
证人补偿(补助)
七、证据的收集和运用规则
证据的收集
检查证据在刑诉中的运用
行政证据向刑事证据的转化
利用间接证据定案的规则
检察院未移送证据材料、录音录像的处理
矛盾证言的认定
庭前供述和当庭供述矛盾时的采信规则
隐蔽性证据的认定
特殊人提供的言词证据的认定
被告人年龄的审查方式
境外的证据材料的运用
信息网络犯罪案件的取证和认证
八、刑事证据规则
调整证明力的规则
关联性规则
补强证据规则
调整证据能力的规则
传闻证据规则
意见证据规则
最佳证据规则
自白任意规则
九、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一)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
排除范围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
证人证言、被害人供述
物证、书证
毒树之果
子主题 1
不得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瑕疵证据
物证、书证
不能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
①
②
③
④
⑤
瑕疵证据
①
②
③
④
证人证言
不能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
①
②
③
④
⑤
⑥
⑦
瑕疵证据
①
②
③
④
⑤
被害人陈述
不能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
子主题 1
瑕疵证据×
被告人供述(询问笔录)
不能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
①
②
③
④
⑤
瑕疵证据
①
②
③
鉴定意见
不能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
①
②
③
④
⑤
⑥
⑦
⑧
⑨
⑩
瑕疵证据×
专门性问题的报告
不能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
子主题 1
瑕疵证据×
勘验、检查笔录
不能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
子主题 1
瑕疵证据×
辨认笔录
不能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
①
②
③
④
⑤
⑥
瑕疵证据×
侦查实验笔录
不能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
子主题 1
瑕疵证据×
视听资料
不能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
①
②
瑕疵证据×
电子数据
不能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
①
②
③
瑕疵证据
①
②
③
④
(二)非法证据排除的阶段和程序
排除阶段
检察院阶段
法院阶段
1、申请法院排除非法证据
(依职权)法院的义务
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
(依申请)申请排非的主体
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申请排非的时间
申请排非的条件
2、法庭对证据合法性的审查、调查
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证明主体
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证明方法
3、处理方式
二审阶段排除非处非法证据
(三)法院配出非法证据程序示意图
十、刑事证明
主体:国家公诉机关和诉讼当事人
客体:诉讼中需要运用证据加以证明的事项
只存在于审判阶段
受证明责任的影响或支配
作为一种具体的诉讼行为,直接受各类诉讼法律的规范和调整
十一、证明对象
需要证明的事项
①实体法事实
②程序法事实
免征事项
知晓常识规律,生效推定无异议
①法律、法规的内容以及适用等属于审判人员履行职务所应当知晓的事实
②为一般人共同知晓的常识性事实
③自然规律或者定律
④法院生效裁判所确认并且未依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事实
⑤法律规定的推定事实
⑥在法庭审理中不存在异议的程序事实
区分证明对象(案件事实)&证明手段(证据事实)
十二、证明责任
特点
①与诉讼主张相联系
②是提供证据责任&说服责任的统一
③与不利诉讼后果相联系
主体
责任承担
检察院
①
②
被告人
自诉人
法院
十三、证明要求(证明标准)
各诉讼阶段的证明标准
立案
逮捕
侦查终结
提起公诉
有罪判决
给被告人定罪的证明标准: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有证据、查属实、排除合理怀疑
①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②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③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疑罪的处理
审查起诉
一审程序
二审程序
再审程序
死刑缓期执行案件复核程序
死刑立即执行案件复核程序
子主题 7
第八章 强制措施
一、强制措施的概念、特征和适用原则
(一)强制措施的概念
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进行限制或者剥夺的各种强制措施
共五种
限制(3):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剥夺(2):拘留、逮捕
(二)强制措施的特征
主体
公安机关(包括其他侦察机关)、检察院和法院
对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证人×)
手段
限制或者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物的处分×)
目的
预防性措施(惩罚性措施×):保障诉讼顺利进行
期限
临时性
注意:扭送
含义
指公民强制将有法定紧急情形的违法犯罪嫌疑人押送公安司法机关处理的活动
性质
不是强制措施
主体
任何公民
对象
(现行犯+在逃犯)
(三)强制措施适用的原则
①必要性原则
只有在为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而有必要时方能采取,若无必要,不得随意适用强制措施
②相当性原则(比例原则)
适用何种强制措施,应当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危害性程度和涉嫌犯罪的轻重程度相适应
③变更性原则
强制措施的适用,需要随着诉讼的进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案件情况的变化而及时变更或解除
考点:体现变更性原则
强制措施种类之间的变更
每种强制措施内部的变更
解除强制措施
二、拘传与传唤
拘传
指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为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询问的一种强制措施
传唤
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使用传票形式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他当事人,在指定的时间自行到指定的地点接受讯问、询问或审理,传唤不是强制措施
相同点(3)
地点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的县、市 (不能跨地域,异地据传×)
时间
①一般:12小时 例外:24小时 (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
②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③两次传唤、拘传间隔的实践一般不得少于12小时
适用主体
公检法机关负责人批准,执行人员≥2人 (自己决定,自己执行)
公安机关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出示拘传证
区别(2)
适用对象
拘传
已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证人×)
传唤
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通知书√)
强制力
拘传
是强制措施
传唤
不是强制措施
联系
注意:传唤并非拘传的必经程序
三、取保候审
含义
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缴纳保证金,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或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
决定机关
公检法
①保证方式
②保证金的数额
③酌定义务(4)
三个特定,两个证件
1、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a.
b.
c.
d.
e.
2、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a.
b.
c.
d.
3、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a.
b.
c.
d.
e.
4、将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执行机关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
适用条件(4)
徒刑以下、危险不大、人道主义、超期羁押
①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②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的
③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的
④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对于采取取保候审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害性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适用取保候审。 决定取保候审的,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
禁止性条件
累暴主犯、自伤自残、取保很难
原则×
累犯
犯罪集团的主犯
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
严重办理犯罪
例外√
人道主义
超期羁押
保证方式
保证金保证&保证人保证不能同时对同一个人适用
保证金保证
①保证金的数额
一般:≥1000元
未成年:≥500元(优先使用保证人保证)
②保证金的形式
人民币(外币×物×)
③确定保证金数额应考虑的因素
人: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害性、经济状况、是否妨碍诉讼正常进行
案件: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
④保证金的收取
一次性缴纳,将保证金存入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
⑤保证金的退还
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保证人保证
适用的情形
①无力缴纳保证金的
②未成年人or已满75周岁的人
③其他
保证人的人数
1~2人
保证人的条件(4)
无牵连、有能力、有权利、有自由、有住处、有收入
①与本案无牵连
②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③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④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保证人的义务(2)
监督、报告
①监督被取保候审人遵守规定
②发现被取保候审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被取保候审人遵守的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保证人的责任
①行政责任
罚款(1000元≤x≤2万元)
不服,可申请复议; 再不服,可申请复核
②刑事责任
责任认定主体
公安机关认定,公安机关作出
取保候审人的义务
法定义务(5)
①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批准前应当征得决定机关同意)
需要离开的,应当向负责执行的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并注明……
有紧急事由,来不及提出书面申请的,可应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提出申请,并及时补办书面申请手续
经审查,具有工作、学习、就医等正当合理事由的,由派出所负责人批准,通知决定机关,并告知被取保候审人遵守下列要求
a.保持联系方式畅通,并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b.严格按照批准的地点、路线、往返日期出行
c.不得从事妨害诉讼的活动
d.返回居住地后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对于因正常工作和生活需要经常性跨市、县活动,可以根据情况,简化批准程序
②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24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③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④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⑤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酌定义务(4)
三个特定,两个证件
①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a.可能导致其再次实施犯罪的场所
b.可能导致其实施妨碍社会秩序、干扰他人正常活动行为的场所
c.与其所涉嫌犯罪活动有关联的场所
d.可能导致其实施毁灭证据、干扰证人作证等妨碍诉讼活动的场所
e.其他可能妨碍取保候审执行的特定场所
②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a.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和近亲属
b.同案违法行为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与案件有关联关系的其他人员
c.可能遭受被取保候审人侵害、滋扰的人员
d.可能实施妨碍取保候审执行、影响诉讼活动的人员
③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结合“场所”记忆)
a.可能导致其再次实施犯罪的活动
b.可能对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秩序造成不良影响的活动
c.所涉嫌犯罪相关联的活动
d.可能妨碍诉讼的活动
e.其他
④将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异地执行
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人居住地的派出所执行
取保候审一般应当在户籍所在地执行,但也可以在经常居住地执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也可以在其暂住地执行取保候审
(1)离开户籍所在地一年以上且无经常居住地
(2)是外国人、无国籍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的
(3)户籍所在地无法查清且无经常居住地的
违反规定的后果
(1)违反取保候审期间的规定,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责令其具结悔过,重新缴纳(增加×)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先行拘留
(2)取保候审期间重新犯罪的
①暂扣保证金
②故意犯罪的,没收
③过失重新犯罪或者不构成犯罪,退还
对没收保证金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再不服,可以申请复核
取保候审的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取保候审自动解除,不再办理解除手续(6)
变更强制措施的
(1)取保候审依法变更为监视居住、拘留、逮捕,变更后的强制措施已经开始执行的
未追究刑事责任的
(2)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3)法院作出无罪、免予刑事处罚或者不负刑事责任的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
判处相应的刑罚的
(4)被判处管制或者适用缓刑,社区矫正已经开始执行的
(5)被单处附加刑,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
(6)被判处监禁刑,刑罚已经开始执行的
期限
12个月
同一阶段:连续计算; 不同阶段:重新计算
四、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的决定机关
公检法
监视居住的执行机关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
适用情形
1、符合逮捕条件+人道主义(3)、特殊需要、超期羁押
①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②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③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扶养: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扶养和子女、孙子女对伐木、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赡养以及配偶、兄弟姐妹之间的相互扶养
④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⑤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2、符合取保候审条件+无人无钱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适用情形
①无固定住处+无罪名限制
②国恐+上级公安机关批准
指定的居所
①不得在看守所、拘留所、监狱等羁押、监管场所以及留置室、询问室等专门的办案场所、办公区域执行
②是公安机关在办案机关所在的市、县内为被监视居住人指定的生活居所
通知
原则: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例外:无法通知的除外
折抵刑期
①应当折抵刑期
②被判处管制的(限制):指定监视居住1:1 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剥夺):指定监视居住2:1
拘留、逮捕、羁押1日=拘役、有期徒刑1日=管制2日
费用
不得要求被监视居住人支付费用
被监视居住人遵守的规定
①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批准前应当征得决定机关同意)
vs取保候审(法①):所居住的市、县
②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vs取保候审(酌②):特定的人
③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④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⑤不得毁灭、伪造证件或者串供
同取保候审(法③④⑤)
⑥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vs取保候审(酌④):身份证件×
监视居住的执行方法
①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监视方法进行监督
②侦查期间,可以对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通信进行监控(≠技术侦查)(审查起诉、审判×)
违反规定的后果
情形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需要予以逮捕的,先行拘留
期限
6个月
同一阶段:连续计算; 不同阶段:重新计算
五、拘留
拘留的适用对象(9)
认预发捕,企毁名流留
①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②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现的
③在身边或者住所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④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的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
⑤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⑥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⑦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⑧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流、结、多:拘留期限37日)
公安机关决定先行拘留
⑨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检察院应当对嫌疑人先行拘留
拘留证
执行拘留时,必须出示拘留证
例外(无证拘留)
紧急情况+符合上述七种情形之一
经出示人民警察证,可以将犯罪嫌疑人口头传唤至公安机关后立即审查,办理法律手续
拘留的决定主体
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司法拘留)
vs法院:司法拘留
拘留的执行主体
公安机关
留守后送看守所羁押、讯问和通知家属
谁办案、谁讯问、谁通知
①送看
拘留后24小时内应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
②通知
原则:应当在拘留后24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例外:无法通知or国恐有碍侦查的 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③讯问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询问 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异地拘留
①应当通知被拘留人所在地公安机关,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②无法及时将犯罪嫌疑人押解回管辖地的,应当宣布拘留后立即将其送抓获地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24小时 到达管辖地后,应当立即将犯罪嫌疑人送看守所羁押
拘留的期限
(1)公安机关拘留的期限(准备报捕材料的期限+检察院审查批捕的期限)
一般:3(公)+7(检)=10日
特殊:3+4(公)+7(检)=14日
流、结、多:30(公)+7(检)=37日
检察院拘留的期限
①直接受理的案件
14(一般)+3(特殊)=17日
检①类+检②类
②监察机关留置的案件
10(一般)+4(特殊)=14日
见“起诉”
六、逮捕
定义
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实施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逃避侦查、起诉、审判或者发生社会危险性,而依法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逮捕的适用条件
1、一般逮捕(3同时)
(1)证据要件
(2)刑罚要件
(3)社会危险性要件(5)
①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②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③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④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⑤企图自杀或者逃避的
批捕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害性的考虑因素
2、径行逮捕(2之一)
①重罪逮捕(2)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②曾经故意犯罪或身份不明的逮捕(3)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
3、转化逮捕(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逮捕)
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可能判处徒刑以下刑罚的,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严重影响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可以予以逮捕
不予逮捕的情形
①不符合逮捕条件的
②具有no.16规定的情形之一
对符合no.74/(1)规定的,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不需要逮捕的,可以在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同时,向公安机关提出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建议
逮捕的批准、决定主体
批准别人,决定自己
批准主体:检察院
决定主体:检察院、法院
逮捕的执行主体
公安机关(必须出示逮捕证)
逮捕后的送看守所羁押、讯问和通知家属
谁办案、谁讯问、谁通知
①送看
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
vs拘留:24小时以内
②通知
原则:应当在逮捕24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例外:无法通知
vs拘留:+国恐有碍侦查
③讯问
应当在逮捕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对外国犯罪嫌疑人的批捕程序(2)
①特殊的外国人
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案件或者涉及国与国之间政治、外交关系的案件以及在适用法律上确有疑难的案件
基层检察院或者设区的市级检察院审查并提出意见,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
认为需要逮捕的,经征求外交部的意见后,作出批准逮捕的批复
认为不需要逮捕的,作出不批准逮捕的批复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批复,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的批复 根据批复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基层检察院或者设区的市级检察院认为不需要逮捕的,可以依法直接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②一般案件
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后48小时以内报上一级检察院备案,同时向同级政府外事部门通报
上一级检察院经审查发现批准逮捕决定错误的,应当依法及时纠正
异地逮捕
应当通知被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其应当予以配合
审查逮捕的程序
①检察院审查逮捕后的处理
审查批捕的期限
逮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
启动方式
审查的主体
审查方式
审查后的处理
考点
1、逮捕的权力分配
2、逮捕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拘留后的通知程序的异同
3、刑事强制措施决定和执行权限的分工
七、对特殊人适用强制措施
对人大代表适用强制措施的许可程序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适用刑事强制措施等的告知制度
八、强制措施的变更和解除
强制措施的变更
申请解除强制措施的主体
可以变更强制措施的情形
应当立即释放,必要时,可以变更强制措施的情形
强制措施的自动解除
第九章 附带民事诉讼
一、附带民事诉讼的概念
指公安机关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由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或者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由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引起的物质损失的赔偿而进行的诉讼 实质上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诉讼
二、附带民事诉讼成立的条件
以刑事诉讼成立为前提
刑事诉讼成立:指案件进入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程序中
附带民事诉讼的请求权人(原告)
检法害亲
①检察院
条件:国家、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受损失的单位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检察院应当列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②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法定代理人: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
近亲属: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③被害人
有明确的被告人及具体的要求和事实、理由
1、诉讼请求明确
2、被告人明确(5)
共告监继2
①刑事被告人&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侵害人
②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未成年or限制刑事责任能力被告人的监护人)
③死刑罪犯的遗产继承人
④附带民事诉讼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
⑤对被害人的物质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被告人的亲友自愿代为赔偿的,可以准许
被害人的损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
赔偿范围(积极损失+消极损失) (实际损失+必然遭受的物质损失)
(1)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
(2)因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
原则
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等费用 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
例外
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no.76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
附带民事责任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赔偿范围、数额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精神损害√)
不予赔偿的范围(5)
精神损失、可得利益、引民纠纷、占有处置、职务犯罪
①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
原则:法院不予受理
例外:交通肇事案件(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 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
②被害人今后可能得到的或通过努力才能取得的物质利益(可得利益)
≠必得利益(必然遭受的物质损失)
③引起犯罪行为的民事纠纷,不能再刑事诉讼过程中解决
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④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毁坏)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例:盗窃、侵占、职务侵占、抢夺、抢劫……
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利构成犯罪
应当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例: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虐待被监管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三、附带民事诉讼程序
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
①提起的期间
刑事案件立案后及时提起
②第一审期间未提起,第二审期间提起的
二审法院可以依法进行调解
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可以在刑事判决、裁定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③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仅对部分共同侵害人提起民事诉讼的
原则:法院应当告知其可以对其他共同侵害人,包括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共同侵害人,一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放弃对其他共同侵害人的诉讼权利的,法院应当告知其相应法律后果,并在裁判文书中说明其放弃诉讼请求的情况
例外:共同犯罪案件中同案犯在逃的
④共同犯罪案件,同案犯在逃的,不应当列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
逃犯到案后 原则:……可以对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例外:已经从其他共同犯罪人处获得足额赔偿
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程序
(1)受理
(法害亲)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法院应当在7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应当受理
第一百零一条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裁定不予受理
(2)审理
原则: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
例外:在刑事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 (……成员确不能继续参加审判的,可以更换)
(3)通知送达
法院受理后,应当在5日内将附带民事去诉状副本送达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or将口头起诉的内容及时通知……,并制作笔录
(4)调解
①侦查、起诉、审判: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
②侦查、审查起诉期间,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提出赔偿要求,经公安机关、检察院调解,当事人双方已经达成协议并全部履行,(法害亲)又提起附民诉的
原则:法院不予受理
例外:有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的
③调解书
原则: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 生效时间:双方当事人签收
例外:调解达成协议并即时履行完毕的,可以不制作调解书,但应当制作笔录 生效时间:签名后
(5)举证责任
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6)财产保全 (未规定的,参见民诉)
①启动方式
依申请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检察院
依职权
法院
②保全方式
查封、扣押、冻结
③区分诉前财产保全&诉中财产保全
a.时间界限
前:之前
中:之后&同时
b.管辖法院
前: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居住地or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
中:审理案件的法院
c.提供担保
前:应当提供担保
中:可以责令提供担保
(7)裁判
①附民诉
可以进行调解(精神损失√) or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裁定
法院应当结合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情况认定其悔罪表现,并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追缴、退赔的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②另民诉
同上
(8)对(检)附民诉的裁判
原则:应当判令(告)直接向遭受损失的单位作出赔偿
例外:遭受损失的单位已经终止
原则:有权利义务继受人的,应当判令其向继受人作出赔偿
例外:没有权利义务继受人的,应当判令其向检察院交付赔偿款,由检察院上缴国库
(9)当事人不到案的处理
①原告: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or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
应当按撤诉处理
②(共监继):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or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
可以缺席审判
③(共监继):下落不明or用公告送达以外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 可能导致刑事案件审判过分迟延的
可以不讲其列为附民诉的被告人,告知原告另民诉
注意:刑事被告人(告)×
(10)刑事无罪,民事赔偿
法院认定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对已经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
①可以一并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②可以告知附民诉原告人另民诉
(11)公诉撤回,附民诉仍存
①可以进行调解
②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告知附民诉原告人另民诉
(12)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检察院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权益),(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公诉时附民诉
由审理刑事案件的法院管辖 由审理刑事案件的审判组织审理
(13)附民诉不收取诉讼费
(14)审级利益
二审中,一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 一审被告提出反诉
可以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调解不成,告知当事人另民诉
(15)适用法律
原则:刑法、刑诉法及刑事司法解释已有规定
例外:民事法律有关规定
第十章 期间、送达
一、期间与期日的区别
二、期间的计算
期间的计算方法
期间的重新计算
期间的不计入
期间耽误与恢复
三、送达
直接送达
留置送达
委托送达
邮寄送达
转交送达
刑事诉讼程序
第十一章 立案
一、立案的概念
二、立案材料的来源(注意:报案、举报和控告的区别)
三、立案的条件
四、立案程序
对立案材料的接受
立案中的初查
对立案材料的处理
立案监督
第十二章 侦查与监察机关的调查
一、讯问犯罪嫌疑人与询问证人(被害人)
主体与人数
时间
地点
步骤与方法
讯(询)问特殊主体
禁止性规定
二、勘验、检查、侦查实验
勘验、检查的主体
勘验、检查的对象
是否需要令状
是否需要见证人
勘验、检查的方式
侦查实验
三、搜查、查封、扣押、冻结、电子数据的收集和提取
主体
对象
是否需要令状
程序
电子数据的提取和收集
四、鉴定
鉴定人、鉴定机构
鉴定
五、技术侦查
适用范围
决定主体
执行主体
种类和对象、期限
适用程序
秘密侦查
技术调查、侦查证据的审查与认定
移送规则
保护措施
移送要求
审查内容
当庭调查和庭外核实
裁判文书中的表述
补充移送和处理问题
六、辨认
概念
默认的主体和对象
默认的主持者
混杂辨认规则
个别辨认规则
见证人规则
不得暗示的规则
保密规则
辨认笔录
七、通缉
概念
通缉的主体
通缉的对象
八、对非法侦查行为的救济
申请救济的主体和情形
处理程序
九、侦查终结
程序
条件
处理
十、侦查羁押期限
十一、监察机关的调查
留置
技术调查(与技术侦查相似)
通缉
限制出境
调查程序
认罪认罚从宽
监察调查与刑事诉讼程序的衔接
第十三章 起诉
一、刑事起诉制度
起诉方式
起诉原则
二、审查起诉的程序
审查的主体
审查的内容
审查起诉的管辖(起诉与审判管辖对应)
监察机关的留置向强制措施的变更
审查起诉的必经步骤
认罪认罚案件的审查起诉
侦查监督
特殊情形
期限
三、审查起诉的处理方式
提起公诉
程序倒流
不起诉
证据不足不起诉应遵守如下规定
①二次退回补充调查or补充侦查,仍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经检察长批准,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②一次退回补充调查or补充侦查,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没有再次……必要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四、不起诉
不起诉的区别
一
法定不起诉(绝对不起诉)
适用条件
没有犯罪事实or《刑诉法》no.16规定的情形的(轻告时赦他死)
有无裁量权
无
批准主体
检察长
被害人可否申诉
可以
被不起诉人可否申诉
不可以
酌定不起诉(相对不起诉)
适用条件
犯罪情节轻微(事实上认为有罪,否定性评价),刑法规定无需判处刑法or免除刑罚
有无裁量权
有
批准主体
检察长
被害人可否申诉
可以
被不起诉人可否申诉
可以
证据不足不起诉(存疑不起诉)
适用条件
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有无裁量权
有
批准主体
检察长
被害人可否申诉
可以
被不起诉人可否申诉
不可以
二
适用条件
法定不起诉(绝对不起诉)
没有犯罪事实or《刑诉法》no.16规定的情形的(轻告时赦他死)
酌定不起诉(相对不起诉)
犯罪情节轻微,刑法规定无需判处刑法or免除刑罚
证据不足不起诉(存疑不起诉)
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有无裁量权
法定不起诉(绝对不起诉)
无
酌定不起诉(相对不起诉)
有
证据不足不起诉(存疑不起诉)
有
批准主体
检察长
被害人可否申诉
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
被不起诉人可否申诉
法定不起诉(绝对不起诉)
不可以
酌定不起诉(相对不起诉)
可以(向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申诉)
要求法定不起诉
证据不足不起诉(存疑不起诉)
不可以
不起诉决定的程序
特定案件的批准程序
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拟作不起诉决定的,应当报请上一级检察院批准
能否再起诉
在证据不足不起诉后,有新的证据,检察院可以再针对该事实提起公诉
宣布与生效
公开宣布、立即生效
送达对象
①被告人或者其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
②被不起诉人及其辩护人以及被不起诉人的所在单位
③公安机关或者监察机关
对不起诉的救济程序
①被害人
先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再向法院起诉
直接向法院起诉
②被不起诉人
对酌定不起诉可向原决定不起诉的检察院申诉
③公安机关
先向原决定不起诉的检察院要求复议,再向上一级检察院提请复核 (同不批捕的救济程序)
④监察机关
向上一级检察院提请复议
对被不起诉人合涉案财物的处理
①对被不起诉人
a.在押的,应当立即释放 被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通知执行机关解除
b.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c.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②对物
a.应当书面通知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b.对犯罪嫌疑人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处理,参照《高检规则》no.248
第二百四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时,对犯罪嫌疑人的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应当区分不同情形,作出相应处理: (一)因犯罪嫌疑人死亡而撤销案件,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按照本规则第十二章第四节的规定办理。 (二)因其他原因撤销案件,对于查封、扣押、冻结的犯罪嫌疑人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需要没收的,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三)对于冻结的犯罪嫌疑人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需要返还被害人的,可以通知金融机构、邮政部门返还被害人;对于查封、扣押的犯罪嫌疑人的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需要返还被害人的,直接决定返还被害人。 人民检察院申请人民法院裁定处理犯罪嫌疑人涉案财产的,应当向人民法院移送有关案卷材料。
特殊情况下的撤销案件、不起诉 (特别不起诉)
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有重大立功or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
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公安机关可以撤销案件,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也可以对涉嫌数罪中的一项或者多项不起诉
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务及其孳息作出处理
②需要撤销案件的: 应当层报公安机关,由公安部商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后撤销案件 报请撤销案件的公安机关应当同时将相关情况通报同级人民检察院
区别:特别不起诉&法定、酌定、证据不足不起诉
①针对“人”&“某一犯罪事实”
②救济方式不适用
五、检察院撤回、追加、补充、变更起诉
六、补充侦查与补充调查
第十四章 刑事审判概述
一、刑事审判的特征
二、刑事审判的模式
三、审判原则
四、审计制度——两审终审制
五、审判组织
六、人民陪审员制度与陪审团制度的异同点
第十五章 第一审程序
一、公诉案件庭前审查
定义
指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庭前审查,以决定是否开庭审判的活动
(一)庭前审查的内容及其处理
内容
案卷材料&全部证据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六机关规定》 24.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时,应当将案卷材料和全部证据移送人民法院,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翻供的材料,证人改变证言的材料,以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其他证据材料。
方式
阅卷(程序性审查)
处理
应当退回检察院的
不在案、不能管、无新又诉、告时赦他死
①被告人不在案的
原则:应当退回检察院
例外:检察院按照缺席审判程序提起公诉的
②不属于本院管辖的
应当退回检察院
③法院裁定准许撤诉的案件,检察院没有新的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重新起诉的
应当退回检察院
④告时赦他死
原则:应当退回检察院
例外:告诉才处理,应当同时告知被害人有权提起自诉
⑤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案卷材料、证据
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⑥检察院起诉移送的有关材料不符合规定的条件,需要补充材料的
应当通知检察院在3日以内补送
⑦宣告被告人无罪,检察院依据新的事实、证据重新起诉的
应当依法受理(对前案作出的判决,不予撤销)
⑧被告人真实身份不明,但符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
应当依法受理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在案的处理(总的原则——谁的责任谁承担)
①审查起诉时,犯罪嫌疑人在逃的
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采取措施保证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再移送起诉 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对在案犯罪嫌疑人的移送起诉应当受理
②庭前审查时,发现被告人不在案的
原则:法院应当退回检察院
例外:检察院按照缺席审判程序提起公诉的
③审判过程中,被告人脱逃的
法院可以中止审理
④自诉案件中,被告人下落不明的
受理时:法院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 自诉人不撤回起诉的,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审理过程中:法院应当裁定中止审理
⑤再审程序中,原告被告人(再审上诉人)收到再审决定书或者or书后下落不明 收到抗诉书后未到庭的
法院应当中止审理 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到案后,恢复审理 如果超过二年仍查无下落的,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审理
二、开庭审判前的准备
原则
开庭10日以前
法院将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
开庭5日以内
通知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证据的相关情况
开庭3日以内
1、法院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检察院,用传票传唤当事人,用通知书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2、公开审判的额案件,法院应当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例外
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审理案件
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见庭前会议)
三、庭前会议
定义
主要是就案件的程序性争议问题集中听取意见,以确定庭审重点,保证庭审集中,提高庭审效率 是为确保庭审程序的顺利和高效进行而设置的协商程序,是庭审的预备、准备程序,而非庭审程序本身
可以召开庭前会议的情形
多大杂
①证据材料较多、案情重大复杂的
②控辩双方对事实、证据存在较大争议的
③社会影响重大的
④其他情形
庭前会议的启动
依申请
控辩双方可以申请法院召开庭前会议,应当说明理由 法院决定不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依职权
法院经审查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召开庭前会议
庭前会议的功能
可以就下列事项(程序性问题)向控辩双方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①
②
③
④
⑤
⑥
⑦
⑧
⑨
⑩
对可能导致庭审中断的程序性事项,法院可以在庭前会议后依法作出处理,并在庭审中说明处理决定和理由。 控辩双方没有新的理由,在庭审中再次提出有关申请或者异议的,法院可以在说明庭前会议情况和处理决定理由后,依法予以驳回。
可以开展附带民事调解
庭前会议的作用
审判人员可以询问控辩双方对证据材料有无异议 ·有异议:应当在庭审时重点调查 ·无异议:庭审时举证、质证可以简化
庭前会议的主持和参与主体
①主持者
审判长or合议庭的其他审判员(人民陪审员、法官助理×)
②参与者
应当通知公诉人、辩护人到场
非法证据排除or询问控辩双方对证据材料的意见
应当通知被告人到场(义务≠权利)
有多名被告人的:可以根据情况确定参与庭前会议的被告人
庭前会议的召开方式
原则上不公开,可以采用视频等方式进行
区别与庭审(原则上公开)
庭前会议事项的处理
①明显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
可以建议检察院补充材料或者撤回起诉
检察院不同意撤回起诉的,开庭审理后没有新的事实和理由,一般不允许撤回起诉
②可以在开庭时告知庭前会议情况
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当庭予以确认 在庭审中反悔的,除有正当理由外,法庭一般不再进行处理
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归纳控辩双方争议焦点,听取控辩双方意见,依法作出处理
四、法庭审判
定义
是法院采取开庭的方式,在公诉人、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与下,听取控辩双方对证据、案件事实和运用法律展开辩论的情况下,依法确定被告人是否有罪,应否判刑,给予何种刑事处罚的诉讼活动
由合议庭的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主持
程序可分为: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评议、宣判
法庭调查:是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在法庭上对案件事实进行调查,对各种证据予以核实的诉讼活动
法庭辩论:是在法庭调查基础上,控诉人和辩护人就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犯罪的性质、罪责轻重、证据是否充分,以及如何适用刑罚等问题,进行互相争论和反驳的一种诉讼活动
法庭结构图
开庭审理
①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经传唤or通知未到庭,不影响开庭审理的
法院可以开庭审理
②辩护人经通知未到庭,被告人同意
原则:法院可以开庭审理
例外:被告人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
③被告人人数众多(涉众型犯罪案件),且案件不属于附带民事诉讼范围的
被害人可以推选若干代表人参加庭审
可以通过互联网公布相关文书,通知有关人员出庭
宣布开庭
注意书记员和审判长的分工
审判长:查明当事人的情况,宣布合议庭组成和告知诉讼权利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
审判长应当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 审查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
法庭调查
总顺序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被告人、被害人陈述→讯问、询问被告人→询问被害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物证、宣读鉴定意见和有关笔录
法庭调查的原则
先由控方出示证据,后由辩方出示证据
先出示人证,再出示物证
先出示活的证据,后出示死的证据
举证、质证的方法
a.关键证据&有争议的证据
应单独举证、质证
b.无异议的非关键证据
举证方可仅就证据的名称及拟证明的事实作出说明
发问被告人的规则
原则:都可以发问 例外:书记员
原则:发问需经审判长许可 例外:公诉人
根据案件情况,就证据问题对被告人的讯问、发问可以在举证、质证环节进行
对人证(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调查人员、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的调查
①询问的顺序
a.依申请
出庭的证人等一般先陈述
谁提请通知出庭的,谁先问
b.依职权
发问顺序由审判长根据案件情况确定
②询问的规则
单独询问
证人、鉴定人等不能旁听对本案的审理
发问的内容应当与本案事实有关
不得以诱导方式发问
不得威胁证人
不得损害证人的人格尊严
对物证、笔录、意见和文书的调查 (辨认&听取意见)
公诉人、辩护人向法院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 对未到庭的证人、鉴定人的笔录、意见和其他文书当庭宣读 审判人员应当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
专家辅助人
①参加诉讼的方式
公诉人、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
②作用
③性质
质证意见(≠证据)
④人数
原则:≤2人
例外:有多种鉴定意见的,可以相应增加人数
⑤出庭规则
适用鉴定人的有关规定
可向鉴定人发问
区别:专家辅助人&鉴定人
回避
均属于回避对象
参加方式
专家辅助人:控辩双方申请
鉴定人:公检法委托
人数
专家辅助人:≤2人
鉴定人:无人数要求
法庭调查权
①条件
法庭对证据有疑问,必要时,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②手段(7)
勘验、检查、查封、扣押、鉴定、查询、冻结(搜查×)
③是否需要通知控辩双方到场
必要时,可以通知检察人员、辩护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到场
④是否需要当庭质证
原则:对控辩双方补充的和审判人员庭外调查核实取得的证据, 应当经过当庭质证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例外:对不影响定罪量刑的非关键证据、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证据以及认定被告人有犯罪前科的裁判文书等证据,经庭外征求意见,控辩双方没有异议的
新证据问题
补充侦查
法庭辩论
①内容
②顺序
③
④
被告人最后陈述
①不可剥夺、不可替代
②未成年:其法定代理人可以进行补充陈述
③制止
可以制止
被告人多次重复自己的意见
应当制止
陈述内容蔑视法庭、公诉人
损害他人及社会公共利益
与本案无关的
公开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商业秘密
④提出新的事实、证据
合议庭认为可能影响正确裁判的,应当恢复法庭调查
⑤提出新的辩解理由
合议庭认为可能影响正确裁判的,应当恢复法庭辩论
评议、宣判
①评议一律不公开
判决
①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的
②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指控的罪名不当的
③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指控的罪名不当的
④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
⑤案件部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
⑥被告人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
⑦被告人是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造成危害结果,不予刑事处罚的
⑧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且不是必须追诉,或者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⑨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⑩被告人死亡的
在线审理
可以适用的范围
适用条件和阶段
出庭方式
一审中的撤诉
公诉案件的撤诉
自诉案件的撤诉
审理期限
五、认罪认罚案件的审理程序
法院对检察院指控罪名的审查和认定
法院对量刑建议的审查和采纳
①采纳
原则:采纳
例外:不采纳
不构罪、不追究、不自愿、不认罪、不一致
②处理
法院对认罪认罚案件的从宽处罚
审判阶段认罪认罚的处理
认罪认罚反悔后的处理
六、审判程序的中断(延期审理、中止审理、终止审判)
七、对违反法庭秩序的处理
八、简易程序
定义
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某些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刑事案件所适用的比普通程序相对简化的审判程序
适用范围
①适用于基层法院审理的一审案件
②适用条件(3同时)
证据足、事实对、同意简易和认罪
a.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b.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c.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不适用的情形(7)
盲聋哑、精神病、影响大、不认罪、不构罪、辩无罪
①被告人是盲聋哑人的
②被告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③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④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
⑤被告人认罪但经审查认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
⑥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
程序提起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申请适用、检察院可以建议适用 但须法院、被告人同意,才能适用
审判组织
①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由合议庭or独任庭审理
②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
由合议庭审理
③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过程中,发现对被告人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应当转由合议庭审理
审理程序
①传唤、送达可以采用简便方式
②公诉案件中,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③被告人有辩护人的,应当通知其出庭
④审判人员应当当庭询问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意见,告知被告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法律规定,确认被告人是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⑤审理程序简便
可以简化法庭调查&法庭辩论(送达期限、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省略×)
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
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可以简化
a.公诉人可以摘要宣读起诉书
b.公诉人、辩护人、审判人员对被告人的讯问、发问可以简化or省略
c.对控辩双方无异议的证据,可以仅就证据的名称及所证明的事项作出说明
d.对控辩双方有异议,或者法院认为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没有意义的,法院审理可以直接围绕罪名确定和量刑问题进行
⑦一般应当当庭宣判,裁判文书可以简化
简易程序应当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情形
不构罪、不追究、不认罪、不清楚
①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
②被告人可能不负刑事责任的
③被告人当庭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
④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⑤其他
审理期限
①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
②对可能判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③审理期限应当从作出决定之日起计算
九、速裁程序
定义
是指基层法院审理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且民事赔偿问题已经解决的案件,在被告人同意的前提下,所适用的比简易程序更为简化的审判程序
适用范围
①适用于基层法院审理的一审案件
②适用条件(4同时)
事实清楚、证据充足、三年以下、认罪认罚、同意速裁
a.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b.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
c.认罪认罚
d.同意适用速裁程序
不适用的情形(8)
盲聋哑、精神病、未成年、影响大、不认罪认罚、不调和、辩无罪
①被告人是盲聋哑人的
②被告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③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审理时未满18周岁)
④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⑤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量刑建议或者适用速裁程序有异议的
⑥被告人与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没有就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等事项达成调解或者和解协议的
⑦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
⑧其他
程序提起
①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申请适用、检察院可以建议适用 但须法院、被告人同意,才能适用
②公安机关认为符合适用条件的,可以在起诉意见书中建议检察院适用速裁程序办理
审判组织
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审理程序
①可以集中开庭,逐案审理
公诉人简要宣读起诉书后,审判人员应当当庭询问被告人对指控事实、证据、量刑建议以及适用速裁程序的意见,核实具结书签署的自愿性、真实性、合法性,并核实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等情况
②不受送达期限限制 一般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 在审判宣告前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和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
③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④应当当庭宣判,裁判文书可以简化
审理期限
①法院应当在受理后十日以内审结
②对可能判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同速裁程序的审查起诉期限)
③审理期限应当从作出决定之日起计算
速裁程序应转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的情形
不构罪、不追究、不自愿、不认罪、疑难复杂、有争议
①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or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②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③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④案件疑难、复杂or对适用法律有重大争议的
⑤其他
十、量刑程序
十一、自诉案件审理程序
十二、单位犯罪案件的诉讼程序
十三、判决、裁定和决定
第十六章 第二审程序
一、上诉和抗诉
二、全面审查原则(主义三大诉讼法的区别)
三、上诉不加刑原则
四、二审的审理程序
五、附带民事诉讼的二审(两个诉讼、全面审查;处理刑事不以民事为基础;但处理民事必须以刑事为基础)
六、二审的处理方式
七、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核准程序
八、对查封、扣押、冻结在案财务的处理
第十七章 死刑复核程序
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
核准法院
报请程序
复核庭组成
讯问被告人
律师的参与
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监督
全面审查原则
处理方式
发回重审的审理方式
死缓案件的复核程序
核准法院
报请程序
复核庭组成
讯问被告人
全面审查原则
处理方式
第十八章 审判监督程序
一、一事不再理原则&双重危险原则
二、申诉与申诉的审查处理
申诉的主体
申诉的对象
法院对申诉的审查处理
法院应当重新审判的法定情形
检察院对申诉的受理审查
三、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及权限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和本院审判委员会
最高人民法院和其他上级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其他上级人民检察院
区别:二审抗诉&再审抗诉
对象不同
权限不同
接受抗诉的审判机关不同
期限不同
效力不同
四、再审的审理程序及审理后的处理
审判级别
审判组织
制作再审决定书的情形
再审对原裁判执行的影响
重新审理和全面审查
指令重审
检察院派员出庭
同案原审被告人的不出庭
强制措施的决定主体
再审中的撤诉
再审不加刑
审理方式
分案审理和并案审理
再审重新审判后的处理
对被告人姓名等身份信息的更正
申请国家赔偿
再审的审理期限
第十九章 涉外刑事诉讼程序与司法协助制度
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
涉外刑事诉讼程序的适用范围
涉外刑事案件的通报与通知
探视、会见在押的外国籍被告人
公开审理
限制出境和暂缓出境
外国籍当事人委托中国律师辩护或代理的原则
使用中国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原则
涉外刑事诉讼中的送达
刑事司法协助原则
第二十章 执行
一、执行机关、交付执行
法院
监狱
未成年犯监狱
公安机关
社区矫正机构
交付执行
二、死刑立即执行判决的执行
执行死刑命令的签发
执行死刑的主体及期限
执行死刑的场所和方法
死刑犯会见近亲属
停止执行死刑的程序
三、财产刑和附带民事裁判的执行
执行主体
执行时间
执行顺序(先民后刑)
没收财产的执行范围
赃款赃物的追赃
执行措施
终结执行的情形
罚金的减免程序
恶意和善意转让的处理
涉案财物认定错误的纠正
执行回转
四、其他刑罚的执行
死缓的执行
死缓的变更
死缓的限制减刑
剥夺政治权利
无罪和免除刑罚的执行
五、监外执行
适用对象
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无期徒刑
适用主体
监外执行的检查监督
收监
收监的执行
决定主体
收监的程序
特殊情形的处理
六、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执行地的确定
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电子定位
离开市县、迁居的批准
社区矫正的解除与终止
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
缓刑、假释的撤销
七、减刑、假释
减刑、假释的裁定程序
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
减刑、假释建议的撤回
检察院对减刑、假释的监督
刑事特别程序
第二十一章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功能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适用的案件范围
未成年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社会参与原则
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
优先保护、特殊保护、双向保护
法律援助辩护
社会调查
心理疏导、测评
强制措施的适用
法定代理人、其他合适成年人到场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查起诉
未成年人认罪认罚的特殊规定
不公开审理和保密原则
审理程序
犯罪记录的封存
附条件不起诉
意义
是对本应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的刑事案件转向为非刑事诉讼的方式处置的非司法化,一些国家称之为转向处置。
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正是在合理吸收转向处置核心要素的基础上,结合司法实践对未成年人特别保护的现实需要,创造性地创立了中国特色的未成年非司法化制度
适用条件
四五六章未成年,一年起诉好表现,听取三方的意见
实体要件
①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故意杀人罪
过失致人死亡罪
故意伤害罪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罪
过失致人重伤罪
强奸罪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
强制猥亵、侮辱罪
猥亵儿童罪
非法拘禁罪
绑架罪
拐卖妇女、儿童罪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妨害公务罪
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
诬告、陷害罪
强迫劳动罪
雇佣童工从事危险劳动罪
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
侮辱罪、诽谤罪
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
虐待被监管人罪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
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
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
侵犯通信自由罪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报复陷害罪
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
破坏选举罪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重婚罪
破坏军婚罪
虐待罪
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
遗弃罪
拐骗儿童罪
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
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
·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
抢劫罪
盗窃罪
诈骗罪
抢夺罪
抢劫罪
聚众哄抢罪
转化的抢劫罪
侵占罪
职务侵占罪
贪污罪
挪用资金罪
挪用公款罪
挪用特定款物罪
敲诈勒索罪
故意毁坏财物罪
破坏生产经营罪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
妨害公务罪
袭警罪
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
招摇撞骗罪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
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
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
冒名顶替罪
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
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组织考试作弊罪
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
代替考试罪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
利用计算机实施犯罪的提示性规定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
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
组织、资助非法聚集罪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高空抛物罪
聚众斗殴罪
寻衅滋事罪
催收非法债务罪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传授犯罪方法罪
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
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
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
侮辱国旗、国徽、国歌罪
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重伤、死亡罪
聚众淫乱罪
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
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罪
赌博罪
开设赌场罪
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
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
第二节 妨害司法罪
第三节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第四节 妨害文物管理罪
第五节 危害公共卫生罪
第六节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第七节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第八节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第九节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②可能判处1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
③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符合起诉条件
④有悔罪表现
年龄:犯罪时
程序要件
①检察院决定前,应当听取(三方)公安机关、被害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意见 被害人是未成年人的,还应当听取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②(犯法异议)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拟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提出异议的
原则:检察院应当提起公诉
例外:提出无罪辩解,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理由成立的,应当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仅对所附条件及考验期有异议的
原则:可以依法采纳其合理的意见,对考察的内容、方式、条件、时间等进行调整
例外:其意见不利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帮教的,不采纳,应当进行释法说理
检察院作出起诉决定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撤回异议的,可以依法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
决定程序
①公安机关or被害人对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或者争议较大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举行不公开听证会
②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后,应当制作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书,并送达(三方)公安机关、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
③检察院应当当面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宣布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告知考验期限、在考验期内应当遵守的规定以及违反规定应负的法律责任,并制作笔录附卷
④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押的,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后,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
考验期内的监督考察
(1)考验期内,由人民检察院对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
应当要求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加强监管,配合人民检察院做好监督考察工作
可以会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未成年保护组织等的有关人员,定期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考察、教育,实施跟踪帮教
(2)考验期时限
6个月以上1年以下
起算: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之日
不计入案件审查起诉期限
根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表现,可以在法定期限范围内适当缩短或者延长考验期
(3)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①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
②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③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④按照考察机关的要求接受矫治和教育
a.完成戒瘾治疗、心理辅导或者其他适当的处遇措施
b.向社区或者公益团体提供公益劳动
c.不得进入特定场所,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从事特定的活动
d.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
e.接受相关教育
f.遵守其他保护被害人安全以及预防再犯的禁止性规定
考察后的处理
(1)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察院应当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
新罪、漏罪、严重违规2
①实施新的犯罪
②发现决定附条件不起诉以前还有其他犯罪需要追诉的
③违反治安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多次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
④违反有关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多次违反有关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管理规定的
(2)在考验期内没有上述情形,考验期满,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救济途径
①公安机关
先向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检察院申请复议,再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请复核
②被害人
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考验期满作出不起诉决定之前,应当听取被害人意见
不服附条件不起诉or不起诉决定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不适用《刑诉》no.180 条?关于被害人可以向法院起诉的规定
期限计算
审查起诉期限自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作出之日起中止计算 自考验期限届满之日起或者撤销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之日起恢复计算
考点总结:被害人对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救济方式
不立案
①可以先向原决定不立案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再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
②申请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
③向法院提起自诉
撤销案件
向法院提起自诉
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和证据不足不起诉
先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再向法院起诉 or直接向法院起诉
附条件不起诉和附条件不起诉考察期满的不起诉
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向法院起诉×)
无罪判决
①对未生效的判决,申请检察院抗诉提起二审
②对生效的判决,向法院、检察院申诉
第二十二章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的适用条件
正面条件
禁止性条件
达成和解的主体
和解或代为和解
被害方
被告方
自行和解和促成和解
和解的对象
和解的审查程序
和解协议书
和解的履行
对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处理
和解的反悔
和解的无效
和解后的处理
第二十三章 缺席审判程序
对境外被告人缺席的案件的办理程序
适用条件
核准程序
到案后的重新审查
对检察院起诉的案件庭前审查后的处理
审理组织和管辖法院
送达
委托或者指定辩护人
被告人的近亲属参加诉讼
裁判方式
缺席审判的救济程序
上诉和抗诉
重新审理
审理中到案后的重新审理
生效后提出异议的重新审理
对患有严重疾病的被告人的缺席审判
对死亡被告人的缺席审判
第二十四章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适用条件
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提出没收意见
检察院对没收意见的审查处理
管辖法院、审理组织
法院对没收违法所得申请的庭前审查处理
公告和送达
利害关系人申请参加诉讼
审理程序
举证责任和证明标准
保全措置
处理方式
审理过程中启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
救济方式
二审程序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岸并对生效没收裁定提出异议的处理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中的司法协助
审理期限
第二十五章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强制医疗程序的适用条件
适用程序
适用主体
人民检察院对强制医疗意见的审查处理
人民法院对强制医疗申请的审查处理
审理组织
审理方式
法定代表人到场和法律援助
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
人民检察院提出强制医疗申请,法院审理后的处理方式
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作出强制医疗决定的程序
审理期限
救济途径
交付执行
解除强制医疗的程序
强制医疗机构的定期评估
解除强制医疗的申请
对解除强制医疗意见或者申请审查后的处理方式
人民检察院的监督
C:/Users/XIE-DELL/AppData/Roaming/Tencent/QQ/Temp/79EB92E445EC57F151EA670CB28D3472.png
检察院决定先行拘留
近亲属
<广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的亲属
<狭义>父母、夫妻、子女、兄弟姊妹
间接证据定罪
辩护人可以复制案卷材料
延期审理的法定情形
辩护律师三阶段提要求,应当听取(侦捕死)
①侦查终结前
②批准逮捕
③死刑复核